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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2项资质审批权!非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来源:乐虎电子国际    发布时间:2023-12-24 20:29:39

原标题:下放2项资质审批权!非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昨日(5月10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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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下放2项资质审批权!非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昨日(5月10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原由我厅实施的5项省级行政职权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自2023年4月1日起由承接单位实施。

  3、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4、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5、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存储器(含散装水泥中转库)计量器等设施、设备的备案

  通知明白准确地提出,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解读 ,《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

  3、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1、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

  2、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 5 个专项资质和其它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6 项专项资质,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4 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2 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 2 名,且均具有

  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2022年11月24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建筑设计企业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承担工程全部质量义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查看全文: 广州: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现就委托实施涉及我厅的有关行政职权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原由我厅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审批等5项省级行政职权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具体如下: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存储器(含散装水泥中转库)计量器等设施、设备的备案

  承接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应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规定,按照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3〕1号) 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严格依照委托范围、内容、流程等规范,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托“新版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新三库一平台系统”)实施上述调整事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相关工作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调整事项。办理结果在“新三库一平台系统”公示公告,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证书均采用电子证书,在“新三库一平台系统”中制作并送达申请人。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承接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常用流程和文书示范文本》要求强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和我厅印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要求,作出行政处罚。

  (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存储器(含散装水泥中转库)计量器等设施、设备的备案。

  委托事项实行网上备案制。承接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9〕1275号)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备案,并加强对散装水泥设施设备情况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与设备相关信息。承接单位要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公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引导行业自律。

  (一)承接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上述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要结合实际编写并向社会公告被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及时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对被委托事项实施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做好审核发现问题的处置,对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实施委托职权和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超越监管范围的,应当协助调查取证并将处罚材料及时移送给有处罚权的单位。定期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我厅。

  (二)委托单位将会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随机抽查或定期开展评估等方式强化监管。依法承担承接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承接单位的过错依法予以追责。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自2023年4月1日起由承接单位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3〕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2022〕70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审批委托和承接工作,确保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2022〕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委托和承接工作,确保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行政审批。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委托范围、内容和流程,有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系统”,网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机构资质审批事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检测企业(机构)相关信息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上予以公告。检测企业(机构)可通过“三库一平台系统”自行查阅或打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电子证书。

  1.2023年2月1日0时0分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2.2023年2月1日0时0分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受理的业务申请,由受理机关按原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上述被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要结合实际编写并向社会公告被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及时登陆广东省事项服务目录管理系统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对被委托事项实施的管理,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实施委托职权和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超越其监管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协助调查取证并将处罚材料及时移送给有处罚权的单位。定期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年度委托工作实施情况材料,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评估。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印章,供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作有关文书和证书时用印。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督。依法承担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过错依法予以追责。

  (一)高度重视承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供资源保障。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要作风严谨、服务意识强、办事公道正派、业务熟悉。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行政许可的公告》(粤建公告〔2009〕18号)、《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条件(桩基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资质分级条件要求)〉的通知》(粤建质〔2010〕35号)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加强对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计量认证证书、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合同等资质条件的审查把关,确保资质审批工作严谨规范。

  (二)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检测企业(机构)资质审批实行无纸化网上办理,企业在网上申请并提交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清单及办事指南外的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差异化监管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备、检测报告的动态监管,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只批不管等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审批件比例不低于5%,对检查发现或被举报经调查核实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紧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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